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盗窃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马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潞城市,住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庙**路。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3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于2019年9月22日2时59分许,在东明县**道**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趁同屋居住的同事吴某某睡觉时,用吴某某的手机微信向自己的微信转账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4.证人徐某某证言;5.被害人吴某某陈述;6.被告人马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娄西章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在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