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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宁河区**镇**路**里**排**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4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长期习练法轮功,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9日间,马某某用号码为1316319****和1872238****的两部手机共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3100条。2019年10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作案手机两部、手机充值卡两张等物证。同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某某住处搜查出法轮功书刊275本、SD卡、法轮功画像等大量法轮功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法轮功书刊、法轮功宣传品等物证;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通话详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抓获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洋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共计268页,证据材料34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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