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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1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现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栋**房。2018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用口罩紧缺的形势,在无供应口罩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谎称其有联系大批量的口罩出售的能力,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信任向其支付货款共人民币39000元购买口罩,后未按约定发货或退款,而是将款项用于网络赌博,继而失去联系。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罗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能力提供口罩现货的事实,骗取他人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崇武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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