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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遂川、贾某某等3人诈骗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马遂川,绰号:马娃,男,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22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号楼**单元**。2013年9月24日诈骗罪被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30000元。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9日经院批准同日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2196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村,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河**房。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2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孟津县**村**组。2010年11月24日犯诈骗罪被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0000元;2013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遂川、贾某某、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8日早上,被告人马遂川、贾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经过预谋,到洛阳市洛龙区宜人路与广利街交叉口东北角30米处见到被害人李某某,以手中有稀有珍贵邮票两张(猴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退回被害人李某某1万元。

2、2018年5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马遂川、贾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经过预谋,在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与春晴路交叉口东南角见到被害人牛某某,以手中有稀有珍贵邮票两张(猴票)为由,骗取被害人牛某某现金4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退回被害人牛某某1.1万元;被告人姚某某已退回被害人牛某某1万元。

3、2018年8月3日早上,被告人马遂川、贾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经过预谋,在洛阳市西工区建福路与纱厂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见到被害人逯某某,以手中有稀有珍贵邮票两张(猴票)为由,骗取被害人牛某某、逯某某现金28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退回被害人逯某某0.7万元;被告人姚某某已退回被害人逯某某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马遂川、贾某某、姚某某述及辩解;

(2)、被害人逯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3)、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4)、书证: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说明、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遂川、贾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遂川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毅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遂川、贾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情况说明壹份,询问笔录贰份柒页,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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