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马某勇,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12月14日、2017年5月17日、2018年6月11日、2019年10月15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14年7月29日、2016年3月31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白天,被告人马某勇爬窗进入被害人施某某位于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村**巷**号的家中,盗得人民币7000元、保险柜1个及保险柜内的黄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2枚、黄金项链7根、黄金手镯1只、白银手镯1只、银脚镯1对、银元13块、银簪3枚、“富贵包金”4个、图腾玉佩1枚、银项圈1个、银戒指 4枚、青花磁碟1个、钻石铂金戒指1枚、彩金项链1根、翡翠玉坠1个、银项链2根、航天纪念币2张和旧版人民币若干(物品均已灭失)。
2.2020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勇溜门进入被害人楼某某丹位于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的家中,盗得人民币1300元。
3.2020年6月14日白天,被告人马某勇撬门进入被害人郑某某位于浙江省缙云县**乡**村**号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2000元、女士挎包1个及证件若干(物品均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施某某、楼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勇的供述和辩解;
4.手印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霞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被告人马某勇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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