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马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二十里**号楼**单元**室,打工。2010年5月6日因涉嫌介绍妇女卖淫被七台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5年12月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2日因故意伤害被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2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1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故意伤害罪
2018年11月02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在禹城市**路丰顺海鲜楼酒店吃饭期间,与被害人徐跃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用啤酒瓶子投向被害人徐跃头部,致被害人徐跃额头砸伤以及面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徐跃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经赔偿谅解。
2.寻衅滋事罪
2019年10月29日0时59分左右,被告人马某酒后在德州市万达华府C区东门,无故滋事,将被害人赵跃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大众牌桑塔纳3000型轿车左侧后车玻璃用大理石砸碎,用脚将左侧反光镜踢坏,将停放在该超市门前的两辆共享单车和一辆二轮电动车砸倒在地,将被害人韩跃开设的华府超市门把手拽坏,将万达华府C区门前4根防护墩踹坏,将被害人宋跃经营的大树果园超市门把手拽坏后又将该超市内的物品损坏,经鉴定所损坏物品价值6150元。案发后各被害人对被告人均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砸物品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徐跃等的陈述;4.证人陈跃的证言;5.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6.国宏信价格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在故意伤害中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媛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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