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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璇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吕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马某璇,小名强强,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文水县人,住文水县****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经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璇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马某璇开始照顾独居在家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母亲蔚*俊,期间母子二人关系僵持,被告人马某璇逐渐开始嫌弃蔚*俊,视蔚*俊为累赘,进而产生掐死蔚*俊的念头。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璇在网吧通宵上网后,在其和母亲蔚*俊共同生活的文水县孝义镇马村二则修车门市内休息,因蔚*俊犯病在屋外吵闹,引其心烦,遂起身出屋用手掐住蔚*俊的脖子将蔚*俊推回到屋内外间的高低床上,用双手将蔚*俊当场掐死。后被告人马某璇如往常一样生活并在网吧通宵上网,次日下午感觉事情将败露,于15时许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马*旺、蔚*媛、武*泽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璇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报告、精神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璇泯灭人性,违背人伦,直接将亲生母亲掐死在家中,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吕梁市中级人法院

检察员:常莉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璇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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