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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60********,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2006年11月17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7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0年年初,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租住的张家口市桥东区天阳小区4号楼3单元303室内,以给孙某某之子王某某办理张北县风力发电公司的工作之由,骗取孙某某的信任,分两次在天阳小区4号楼3单元303室内骗取孙某某现金4万元。后工作未落实,马某某失去联系。

2、2011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租住的张家口市桥东区天阳小区4号楼3单元303室内,以给张某甲的侄女张某乙办理内蒙古农业大学自考学历之由,骗取张某甲的信任,在天阳小区4号楼3单元303室内骗取张某甲现金2万元。后学历一直未落实,马某某失去联系。

3、2011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租住的张家口市桥东区天阳小区4号楼3单元303室内,以给刘某某、何某甲办理内蒙古农业大学自考学历之由,骗取刘某某、何某甲的信任,在天阳小区4号楼3单元303室内骗取刘某某现金1万,骗取何某甲现金1万元。后学历一直未落实,马某某失去联系。

4、2012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租住的张家口市桥东区天阳小区4号楼3单元303室内,以给何某乙之子贾某某办理天津科技大学自考学历之由,骗取何某乙的信任,在天阳小区4号楼3单元303室内骗取何某乙现金1万元。后学历一直未落实,马某某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收条、张家口市国税局文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马某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鑫

检察官助理:李美珍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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