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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座**房(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路**号楼**单元**室)。2008年2月2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6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7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害人刘某某认识被告人马某某,两人成为朋友。同年10月,被害人刘某某想在长沙买房但未在长沙缴纳社保,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能帮其伪造2年的社保交费记录,之后于10月27日至28日以找关系需花费为由向被害人刘某某收取了10000元,以缴纳2年社保费用为由收取了26000元。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又谎称购买社保需挂靠单位,向被害人刘某某收取了4900元。在收取上述40900元后,被告人马某某根本未帮被害人刘某某办理社保事宜,而是用于自己开销及还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19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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