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马某进,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5********,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3日2时左右,在昭阳区**路**城门口,因被告人马某进用手摸了被害人吴某某,进而吴某某、邓某某被锁某某(已判决)、马某甲(另案处理)、马某乙(已判决)、白某某(报捕)等人随意打伤,经鉴定,邓某某的损失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吴某某至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进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进现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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