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马某略,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89********,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元阳县**街镇**路**村委**村**组。被告人马某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略独自骑着朋友许某的一辆棕色二轮电动车到蒙某市**农贸市场大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在外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Y71型手机(串号869894043542238、869894043542220)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马某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略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略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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