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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国逃税案)_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18〕88号

被告人马某国,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65********,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国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2018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某国经营七台河市**批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至2010年期间,马某国采取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方式,在**有限责任公司购酒时,采取开具少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在七台河税务机关只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申报啤酒进项和销项,在2009年度少缴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547,919.4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人民币84,833.29元;2010年度少缴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676,758.36 元,少缴企业所得税人民币91,935.17元,2009年查补所偷税款占应缴纳税款的比例为96.75% , 2010年查补所偷税款占应缴纳税款的比例为97.18% , 2017年6月23日七台河市国家税务稽查局依法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对七台河市**批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并进行了公告送达,七台河市**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税务机关下达催缴通知期限内不补缴应纳的税款、不缴纳滞纳金。马某国供述其擅自销毁部分账簿资料,其余账簿在公司搬家过程中丢失。马某国逃避缴纳税款合计人民币3,401,446.27元,占应纳税款总额30%以上。

经侦查,2017年10月12日,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员在哈尔滨市雷锋小学门前将被告人马某国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国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国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国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人民币3,401,446.27元,数额巨大占应缴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宏

2018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国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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