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马腾云,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2********,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村委会**村**号。2004年7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10月3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巍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腾云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9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腾云在云南边境接取到毒品后于2019年7月1日9时许驾驶云LVK***越野车到达大理市,将车停放在**路大理州**招待所院内后进入附近一巍山清真牛肉馆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在该车后排脚踏垫下的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0块,共计净重35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称量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腾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腾云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泽民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马腾云现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十张;
3、扣押物证现存于巍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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