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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何某某抢劫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4231999********,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乡**村**组**号,无业。2018年8月1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12月10刑满释放。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9********,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伙同李某某、曹某某、柳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银川市兴庆区**东路**酒店**号房间,对被害人罗某某采用掐脖子、殴打、欲用座机电话砸头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劫得其现金2.4万元。后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曹某某、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东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现均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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