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马虎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1********,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在宁夏平罗县**乡**村**队**号,捕前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凝聚力**号。2014年8月10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平罗县城关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2017年8月1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2015年10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5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平罗县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平罗县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1月2日平罗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绰号磊磊、磊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捕前住户籍地。2018年4月4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执行,2018年5月24日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被平罗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5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平罗县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平罗县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1月2日平罗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亚兵(绰号亚兵),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组,捕前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院**号。2016年9月26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3月16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批准,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日平罗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泽华,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斌(曾用名王龙,绰号龙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31993********,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镇**村**队**号,捕前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出租房。2014年8月27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4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罚款五百元。2013年6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并追逃,2019年12月8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4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宁夏平罗县**镇**东路**号。2009年3月21日因犯诈骗罪、偷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被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四十万元。2012年10月25日保外就医,2013年10月24日收监执行,现在宁夏吴忠监狱服刑。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陕西省蓝田县**乡**村**号,住宁夏平罗县**镇**花园**号。2014年1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74********,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内蒙古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镇**村,捕前住宁夏平罗县**小区**室。2015年10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丙(绰号荣荣),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4********,回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在宁夏平罗县**中心区**号,捕前住宁夏平罗县**天地**号。2012年11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13年4月18日因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有关监管规定,被平罗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2016年4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平罗县**镇**西路**巷家属楼**号,捕前住宁夏平罗县**镇**小区**号。2015年4月3日因吸毒被平罗县公安局罚款四百元;2016年1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解处理;2019年8月27日因无证驾驶被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6年10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玉宁,宁夏宁众(平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涛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宁夏青铜峡市**镇**村**组**号,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镇**小区**座**号。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在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村**组**号,住户籍地。2017年1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1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丁(绰号马某戊),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2********,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住宁夏平罗县**镇**小区**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平罗县**乡**村**队,住宁夏平罗县**镇**小区**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7********,回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在宁夏平罗县****村**队**号,住户籍地。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王亚兵、王斌、马某甲、马某丙、张某甲、马某丁、丁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某、丁某甲、张某、张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王亚兵、王斌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王亚兵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移送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何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张某、王亚兵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3月20日、6月3日两次退回平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罗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5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马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王亚兵在平罗县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为索要赌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马某某为纠集者,张某、王亚兵为恶势力成员。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犯罪事实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14年底,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在平罗县城关镇北门佳禾药店二楼开设赌场,并多次组织丁某丙、丁某丁、杨某甲、马某己、马某庚、马某辛、苏某甲、马某壬等人用扑克牌“炸金花”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马某甲打水,张某甲、马某丙记账。参赌人员累计30余人,赌资累计20万余元,抽头渔利累计2万余元。
2、2016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在平罗县城关镇“尚饮茶楼”开设赌场,并多次组织丁某丙、马某己、谢某某、魏某某、赵某某、闫某某、马某庚等人用网络“龙虎斗”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记账、王斌放哨、马某丁、丁某乙、王某甲电话报线。参赌人员累计30余人,赌资累计10万余元,抽头渔利累计15000余元。
3、2017年底,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在平罗县城关镇东方明珠A区麻将室、高仁乡农户家开设赌场,并多次组织张某丙、张某丁、谢某某、王某丙、何某乙、王某丁等人用麻将推对子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王亚兵在赌场上记账、盯注。参赌人员累计40余人,赌资累计40万余元,抽头渔利累计3万余元。
4、2017年底,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带领张某戊、张某丁、张某丙、何某乙、王某丁等人至周某某(另案处理)在平罗县城关镇美德亨大酒店、东方明珠B区“寒舍茶楼”、荣盛源宾馆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马某某在赌场上放板,张某、王亚兵记账盯注。参赌人员累计40余人,赌资累计40万余元,马某某抽头渔利累计2万余元。在上述赌场上张某戊通过马某某向周某某借赌债,后马某某向张某戊索要赌债,2017年12月26日张某戊因无钱偿还赌债自服老鼠药自杀未果。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5、2012年10月,被告人丁某甲在保外就医后,得知李某某租用其儿子丁某戊(另行处理)名下位于平罗县城鼓楼东北角门面房多年未支付租金,遂与李某某协商索要租金。2013年9月25日,丁某甲带领被告人马某某将李某某约至银川市金凤区六盘红餐厅继续商谈房租一事,期间马某某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在协商未果后,丁某甲授意马某某代其索要租金,马某某又找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到李某某及其父母居住的银川市兴庆区凯尔府邸小区,在单元门口采取拉横幅、举牌子、楼道门口睡觉、缠随李某某出行、进入李某某家中等方式滋扰李某某及其家人。在此过程中丁某甲及其儿子丁某己(另案处理)明知上述滋扰行为但并未制止,期间丁某己在向李某某索要房租过程中打了李某某一耳光。9月29日,李某某与丁某戊签订房屋抵押偿还欠款协议,李某某用其位于银川市兴庆府大院**号商住房顶账133万元。丁某甲要求李某某15日内给丁某戊还款133万元,如期限内无法还清,让李某某协助将该套房屋过户至丁某戊名下。次日,丁某甲、丁某己、马某某等人与李某某至银川金凤区黄河路农业银行,丁某甲代李某某上述房屋按揭贷款33万元还清并拿到房产证。2013年10月15日,因李某某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丁某戊133万元,丁某己、马某某、张某乙、张某等人与李某某至银川市房管局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时,李某某以价格太低为由采取跳楼自杀的方式中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8月30日期间,李某某陆续支付给丁某戊216万元,并出具一张17万元欠条。
6、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为向被害人丁某丙索要赌债,迫使丁某丙以向其妹妹马某癸借款1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变相将赌债合法化,并用丁某丙夫妻居住的平罗县世名颐和小区**号房屋抵顶。丁某丙妻子丁某庚得知后不同意以房抵赌债。马某某遂指使被告人张某、王亚兵、王斌多次至丁某丙家,采取侵入住宅、墙上喷字、门口放火等手段,逼迫丁某丙偿还赌债,丁某丙被迫离家躲避,后马某某将其找到,并与王亚兵对丁某丙实施了殴打。2017年7月13日,丁某丙、丁某庚被迫将房屋过户给马某癸,马某癸还清房屋按揭贷款7万余元又支付给某丙7万余元。经宁夏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上述房产在2017年7月13日价值212432元。
7、2017年8月7日2时许,王某乙因大武口区隆湖六站江海烧烤店老板腊某某辱骂其父亲,被告人王某乙同被告人张某、王亚兵、张某己(另案处理)、马某一(另案处理)持木棒将江海烧烤店的钢化玻璃门、吸顶灯、沙发、酒水架及酒水等物品砸坏。经估价认定,被损坏物品总价格为3200元。
(三)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8、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获知欠其赌债的被害人张某丙在平罗县城关镇千禧合院小区附近,遂电话通知被告人王亚兵到千禧合院小区附近找张某丙,王亚兵找到张某丙后将张某丙堵住不让其离开,随后马某某、被告人张某赶到现场,马某某、张某、王亚兵强行将张谦拉到车上将张某丙控制,接着将张某丙带至平罗县城关镇北环路一农田处,将张某丙从车上拉下,马某某、张某、王亚兵对张谦进行殴打。随后又将张某丙带至东方明珠B区附近一麻将室内逼迫张某丙还钱,张某丙同意为马某某办车贷还款后,马某某才将张某丙放回,共持续三小时左右。
9、2018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为向被害人田某某索要赌债,将田某某叫至平罗县城关镇盛通紫郡马某某出租房内,马某某向田某某告知不还钱不能离开,并和被告人何某甲对田某某进行殴打,直至田某某叫来朋友担保还钱后才离开,共持续5小时左右。
(四)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10、2017年12月底,万某某(已判决)因与路某甲私人恩怨,找武某某(已判决)、苏某乙(已判决)报复路某甲及其儿子被害人路某乙,苏某乙找到罗某某(已判决)和被告人王斌到山西省太原市实施报复行为。2018年4月18日13时45分许,罗某某驾驶别克轿车载王斌至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南二巷吕梁饭店门口等候路某乙,待路某乙从饭店出来后王斌持刀将路一陟捅伤,后罗某某驾车载王斌逃离现场。经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路某乙外伤致隔肌破裂,肝脏破裂,小肠、横结肠全层破裂,腹腔积血,构成重伤二级。
二、违法事实
1、2017年8月19日,王斌到被告人马某某经营的“尚饮茶楼”与马某某发生矛盾,马某某同被告人张某、王亚兵将王斌驾驶的车辆前挡风玻璃损坏,派出所调解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归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马某丙、张某甲、王某乙、马某丁、丁某乙、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王亚兵、王斌、马某甲、马某丙、张某甲、马某丁、丁某乙、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王亚兵、王斌、丁某甲、张某乙采用软暴力滋扰手段向他人索要债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王亚兵、王某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3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王亚兵、何某甲为索要非法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斌同他人共同伤害被害人路某乙,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马某某与张某、王亚兵、王斌、马某甲、马某丙、张某甲、马某丁、丁某乙、王某甲共同开设赌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马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张某、王亚兵、王斌、马某甲、马某丙、张某甲、马某丁、丁某乙、王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对张某、王亚兵应当从轻处罚,对王斌、马某甲、马某丙、张某甲、马某丁、丁某乙、王某甲应当减轻处罚。
在寻衅滋事罪中,被告人丁某甲、马某某、张某、张某乙在凯尔府邸小区等寻衅滋事行为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丁某甲、马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张某、张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张某应当从轻处罚,张某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王亚兵、王斌在世名颐和小区寻衅滋事行为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王亚兵、王某乙在江海烧烤店寻衅滋事行为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王亚兵共同非法拘禁张某丙,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张某、王亚兵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何某甲共同非法拘禁田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马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何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王斌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路某乙,致其重伤二级,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王亚兵、王斌、王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乙、王某甲、何某甲、王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斌、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犯罪时已满十六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王亚兵、王斌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马某丙、张某甲、王某乙、马某丁、丁某乙、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彬
邹 燕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王亚兵、王斌、马某甲、马某丙、张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甲现在吴忠监狱服刑;被告人王某乙、马某丁、张某乙、丁某乙、何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十二册、单行材料十七页。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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