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尕大头,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社**附**附**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2019年1月18日被民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1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马玉斌依靠同学、邻友关系与马某某、黄晓斌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实施共同犯罪为目的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形成以马玉斌为首要分子,以马某某、黄晓斌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在民和县县城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及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现已查明被告人的以下违法犯罪事实:
一、非法拘禁事实:
(一)2017年6、7月份某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黄晓斌、马涛(已判刑)将被害人韩某某从民和县川垣新区**网吧附近强行带至**超市背后**快递附近,后黄晓斌电话联系马玉斌,马玉斌、韩志辉(已判刑)一同前来后对被害人韩某某实施殴打并将韩某某强行塞入马玉斌驾驶的黑色普桑轿车后备箱并带至川垣新区**网吧附近,将韩某某从车后备箱带至另一辆车后排座,随后马某某、黄晓斌等人又将韩某某带至民和下集场湟水河边附近,向被害人韩某某索取债务,后马某某、黄晓斌等人强行将韩某某随身携带的苹果7PLUS手机以2000元价值抵债,次日凌晨五时左右,被害人韩某某离开。
(二) 2016年夏天的某日21时许,马某甲(已判刑)以索要债务为由,伙同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广场附近找到被害人曹某某后将曹某某强行拉上车,在车内马玉斌等人对曹某某实施殴打。车行至民和北山半山腰处,曹某某从车内被拉出,后马某甲等人以索要债务为由再次对曹某某实施殴打,整个过程非法限制被害人曹某某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左右。
二、寻衅滋事事实:
(一)2016年期间,马某甲、马玉斌以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债务为由,多次伙同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以破坏门锁、蹲家守候等方式严重滋扰曹某某家属正常生活。
(二)2017年1月16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与黄晓斌、韩志辉、马涛、马青(已判刑)等人在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慢摇吧”内因马青欲与孙某甲的朋友孙某乙拍照,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马某某用菜刀将孙某甲胳膊砍伤。2019年4月12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甲右上肢刀砍伤后遗留前臂前侧上段瘢痕长度为2.5cm,孙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2016年7月27日,马玉斌与被害人马某乙因手机归还问题发生争执。马玉斌打电话给马某乙让其到民和县**镇**街**大桥下取手机。后马玉斌与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前往该地点,马玉斌与马某乙见面后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时,马玉斌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将马某乙左耳部砍伤。2019年4月12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四)2017年12月2日晚,在民和县川垣新区“**娱乐会所”门前,马明礼用言语调戏被害人冶某甲,后双方发生争执。马明礼与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即对冶某甲、冶某乙等人拳打脚踢,致使冶某乙受伤。2019年4月12日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冶某乙左眼钝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聚众斗殴事实:
(一)2018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马玉斌、杨帆(已判刑)等人与陈玉鹏、索伟刚(已判刑)同在民和县川垣新区**花园北区的“**音乐”酒吧内消费,双方为该酒吧老板张某某争风吃醋发生冲突。期间杨帆先用啤酒瓶砸向陈玉鹏驾驶的白色奥迪车附近进行挑衅,随后坐在该车副驾驶位,陈玉鹏便驾驶载有杨帆等人的车往海鸿小区北区南门行驶。马玉斌等人见杨帆被陈玉鹏等人拉走,遂开车追赶至南门将陈玉鹏等人堵截。张文强下车用刀砍砸索伟刚等人驾驶的白色奥迪车,后双方下车后手持砍刀互殴,致使张勇胸前被砍伤,索伟刚右手无名指被砍伤,马玉斌等人逃入海虹小区北区,陈玉鹏等人用刀砍砸马玉斌驾驶的红色越野车玻璃后离开现场。经鉴定索伟刚、张勇的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4月9日,经青海卓成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陈玉鹏驾驶车辆受损价值为2950元。
(二)2016年夏天某日,马玉斌与马占福(已判刑)电话相约民和县川口镇政府门口见面,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约定到民和县原**公园门口水渠附近解决事情。后马玉斌纠集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和马占福等人携带砍刀、木棒先后到达约定地点赴约。见面后双方持砍刀、木棒相互殴打,致使马玉斌受伤,后马占福一方逃离,马玉斌等人因追赶未果离开现场。
四、违法事实:
(一)2017年秋天某日,马玉斌授意黄晓斌索要被害人李某某欠其债务,后黄晓斌、马某某等人将李某某从民和**广场附近带至川垣新区**宾馆索要债务。后马玉斌继续纠集马某某等人到民和县马场垣香水村李红德家索要债务。
(二)2016年夏天的某日,马玉斌、黄晓斌、马某某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丙发生争执,后黄晓斌等人对被害人马某丙实施殴打行为。
(三)2017年夏天某日,马玉斌以索要债务为由,纠集黄晓斌、马某某等人,以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他人借款为由,在被害人陈某某原经营的西沟天井峡水厂内索要债务,索要未果后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随意殴打、滋扰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马某某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二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被告人马某某帮助他人在索要债务过程中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五张。
3.诉讼证据卷十二内附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4.起诉意见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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