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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程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9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8年10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6月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海威,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暂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春,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继军,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5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郑凯,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某、彭某甲、马继军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以来,乐清市柳市镇、城南街道、虹桥镇部分新建小区先后建成交付业主后,以李某甲、郑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勾结当地社会闲杂人员、部分物业工作人员、湖北省洪湖市籍社会人员,实施恶势力犯罪活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垄断乐清市部分新建小区的业主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使用水泥、沙、石子、石灰等建材的供应,非法攫取经济利益,严重侵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6年2月份以来,乐清市柳市镇人民一品花园小区交付主业期间,李某甲、郑某某以及被告人马某某、马继军等人组建“惠众家政搬运队”,勾结部分物业人员、当地社会闲杂人员,成为小区内部唯一搬运队,非法垄断小区业主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建材供应业务。被告人马某某、马继军通过抓阄形式划分小区搬运业务,该搬运队获得物业公司部分工作人员在广告推广、建筑材料堆放、人员自由进出等方面的特殊照顾,通过驱赶其他搬运队或零散搬运工人的方式,迫使小区业主装修时接受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搬运服务及建材供应。被告人马某某纠集易某某(另案处理)在小区内现场管理,被告人马继军纠集朱某甲(另案处理)在小区内现场管理。该搬运队对小区内至少23户业主实施强迫交易,收取搬运费用至少152050元,建材费用至少284500元。

2. 2016年6月份以来,乐清市城南街道绿城玫瑰园一期、二期先后交付业主期间,李某甲、郑某某以及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程某某、李某乙、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惠众家政服务队”,以支付给当地社会人员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45万元的代价,非法垄断小区业主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建材供应业务。2016年8月、2018年5月,绿城玫瑰园一期、二期先后正式交付业主,该搬运队获得物业公司部分工作人员在广告推广、建筑材料堆放、人员自由进出等方面的特殊照顾,通过驱赶其他搬运队或零散搬运工人的方式,迫使小区业主装修时接受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搬运服务及建材供应。该搬运队对小区内至少24户业主实施强迫交易,收取搬运费用至少195000元,建材费用至少175550元。

3. 2017年4月份以来,乐清市虹桥镇铂金首府小区交付业主后,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的“惠众家政搬运队”,通过李某甲向小区所在地社会人员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支付115万元的方式,达成买断小区搬运协议,非法垄断该小区的业主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建材供应业务。该搬运队对小区内的搬运业务进行划分,由被告人程某某、陆某甲(另案处理)作为现场管理,分别负责。期间,搬运队取得物业部分工作人员给予的特殊照顾,通过拒收建筑垃圾清运费的手段,迫使小区业主接受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搬运服务及装修建材供应。至案发前,该搬运队对小区内至少300户业主实施强迫交易,已收取搬运费、建材费用至少2330928元。

4. 2017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李某乙等人以50万元的价格向中梁首府三期小区所在地社会人员章某甲、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购得搬运合同。2018年7月,中梁三期正式交付业主后,被告人马某某、李某乙等人组建“惠众搬运队”,成为小区内部唯一搬运队,非法垄断该小区的业主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建材供应业务,迫使小区业主接受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搬运服务和装修建材供应。期间,王某乙、韩某某在小区发放搬运名片,该搬运队为维护其垄断地位,纠集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对王某乙、韩某某实施殴打、驱赶。至案发前,该搬运队对中梁三期内16户业主实施强迫交易,已收取搬运费91000元。

5. 2017年5、6月份,乐清市城南街道国宾一号小区即将建成交付,李某甲、郑某某以及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成立“惠众搬运队”,通过勾结小区物业部分工作人员、当地社会人员,成为小区内部唯一搬运队,非法垄断该小区的业主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建材供应业务,迫使小区业主接受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服务和商品。2018年7月份,“惠众搬运队”正式进驻国宾一号小区,被告人马某某纠集被告人彭某甲作现场管理。2018年9月12日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彭某甲闻讯周边小区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公安机关打击后,逃离乐清市,并将国宾一号小区的搬运业务交给彭某乙(另案处理)管理。至案发前,该搬运队对国宾一号小区内至少65户业主实施强迫交易,收取搬运费用至少626300元,建材费用至少311200元。其中,被告人彭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搬运费用、建材费用至少70余万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到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彭某甲自动到湖南省岳阳市向乐清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账本;

2.书证:搬运协议、收款收据、装修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照片、资金冻结情况、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朱某甲、李某乙等74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万某某等172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某、彭某甲、马继军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马某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伙同被告人程某某、彭某甲、马继军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搬运业务,强迫业主接受服务,实施恶势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某、马继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聪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彭某甲、马继军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9册。

3.量刑建议书各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随案移送手机2只,账本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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