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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在工地上做工程、买挖掘机、挖掘机加油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薛某某等人人民币367650元,期间,马某某还款、支出等共计人民币97620元。具体犯罪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张某甲相识,后马某某以在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买挖掘机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张某甲169650元,期间,马某某买汽车、还车贷等支出36320元;

2.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快手上认识被害人张某乙,后马某某以工程需要资金、喝酒被抓需要用钱找人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张某乙70000元,期间,马某某还款40100元给张某乙;

3.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以与工地领导旅游的虚假理由骗取薛某某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以谈恋爱为名与张某丙相识,后马某某以工程需要资金、打点法院关系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张某丙107000元。期间,马某某还款20000元给张某戊;

5.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以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张某己相识,后马某某以工地需要资金的虚假理由骗取张某己人民币16000元。期间,马某某转账人民币1200元给张某己支付房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微信和支付宝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韦某某、霍某某、张某庚、孙某甲、徐某某、张某辛、孙某乙、张某癸、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薛某某、张某己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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