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0********,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住**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寻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至7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昆明官渡区**村一带多次零星贩卖毒品“小马”(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马某甲、马怀侣等人吸食。2020年7月14日,携带准备用于贩卖的毒品“小马”44颗否认马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路**路交叉口旁的空地上被民警查获。经称量,净重4.6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小马”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向他人多次零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华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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