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施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6日报送我院。我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和罪犯杜世成(已判刑)、罪犯李发云(已判刑)等人共谋贩卖、运输毒品。2016年9月10日,毒贩黄良(在逃)在镇康县南伞镇将毒品交给“李姐”(另处),让其运至昆明市交给接货人,“李姐”到昆明后与黄良事先安排在昆明的李发云联系。同年9月13日,杜世成和李发云到昆明市金碧广场接到样品。被告人马某某和杜世成、罪犯马绍礼(已判刑)等人检验样品后,拒绝接收此批毒品。后经李发云再三协商,杜世成等人决定接毒品。同年9月14日,杜世成、李发云将马某某提供的20000元人民币交给马绍礼,由马绍礼前往昆明楚金宾馆交易毒品。当日13时许,马绍礼到达楚金宾馆8728房间,在其查看毒品后支付了20000元人民币,并通过电话与杜世成核实了毒品数量。当马绍礼接到毒品准备离开时,被施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5坨。经称量、鉴定:甲基苯丙胺净量5399克。当日14时许,民警在昆明市昆州路万友数码复印店旁将等候的杜世成、李发云抓获。2019年8月30日15时许,马某某在云南省镇雄县新公园路段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399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夷鹏
检察员:李光晋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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