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河北省南宫市**乡**村**号)。因酒后无故多次拨打110并辱骂民警,于2017年11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于2018年4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4时至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于天津市河东区井冈山路彩虹洗浴等地,酒后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80余次,电话中多次辱骂接线民警,并扬言准备汽油炸毁天津市政府。被告人马某某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报警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故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对接线民警进行辱骂,造成警力浪费,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天乐

                            检察官助理:边  策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