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93********,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因盗窃,于2012年5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8日至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在济南市长清区、槐荫区、历城区、天桥区,采用翻窗、溜门等方式实施盗窃6次,被盗财物总价值10629.74元(详见附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笔录;6.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华雷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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