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马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马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5********,回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平罗县**镇**街**组**号,捕前住平罗县**乡**村**队。2014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同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同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2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2000********,回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平罗县**乡**村**队**号,捕前住户籍地。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2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马某同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另案处理)至平罗县灵沙乡灵沙中寺,将库房内的4袋小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4袋小麦价值人民币488元;

二、2018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马某同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另案处理)至平罗县灵沙乡灵沙中寺,将库房内的2袋小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2袋小麦价值人民币366元;

三、2018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马某同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另案处理)至平罗县灵沙乡灵沙中街兄弟面粉加工厂,将厂内的4袋小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4袋小麦价值人民币610元;

四、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同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另案处理)至平罗县灵沙乡灵沙中寺,将库房内的2袋小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2袋小麦价值人民币244元;

五、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同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另案处理)至平罗县灵沙乡灵沙中寺,将库房内的6袋小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6袋小麦价值人民币780.8元;

六、2019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至平罗县极光网咖,将被害人马某乙和其弟弟放在桌上充电的一部小米手机和一部OPPOK1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小米8SE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OPPOK1手机价值人民币1316元;

七、2019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至平罗县宝丰镇中街小黄人网吧,将被害人何某某的OPPOR15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平罗县价格中心评估,OPPOR15手机价值人民币923元;

八、2019年5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同马某乙(另案处理)至平罗县灵沙乡灵沙中街兄弟面粉加工厂,将仓库内70米电缆线盗走后逃离现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马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11.8元;马某甲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7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马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燕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马某甲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单行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