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从云南省耿马县孟定镇经多次换车前往昆明长水机场,2020年1月3日04时许,马某乘云S****白色长安商务车途经昆明**收费站时被查获,民警从马某随身携带的黑红色双肩包夹层内查获三块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和鉴定,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882.0克,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13.69%-14.0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及毒品照片等物证;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毒品移交手续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马某多次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庆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补侦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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