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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马天普,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5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忆江南**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天普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马天普向被害人林某某谎称其名下北京某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收购扎兰屯市达斡尔某乙农畜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资金投入小麦种植项目,后使用作废的某丙(北京)运营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法人赵某某的私章,与被害人林某某、洪某某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委托资金管理三个月,月付收益、到期返本。2019年3月26日至28日期间,被害人林某某在其位于本区温陵南路的家中,通过POS机刷卡方式支付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1万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其中,被害人林某某投资27万元,被害人洪某某投资24万元)。被告人马天普取得上述投资款后,将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支付保险金、支付被害人利息等,并未用于项目经营。2019年6月底即合同到期后,被害人林某某通过电话、微信方式要求被告人马天普兑付本金,被告人马天普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更换手机号码、拉黑被害人微信,致被害人无法联系。经查,被告人马天普先后支付给被害人林某某、洪某某市场工资及部分利息共计13.0763万元,致被害人林某某实际损失17.2437万元,致被害人洪某某实际损失20.68万元。

2019年7月16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7月17日,公安人员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灵路某某宾馆**号将被告人马天普抓获归案。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信息档案、资产委托管理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洪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天普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天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天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天普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轶寒

检察官助理 肖舒婷

20201110

附件:1.被告人马天普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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