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某,男,回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伊宁市**街**号,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向他人倒卖美金以赚取差价,其中:同杨某某之间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13860912元,同单某某之间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2028563元,同钟某某之间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669556元,同叶某某之间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189126元,同于某某之间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5436688元。以上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共计人民币221848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以非法盈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2218484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可可
路登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