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01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5年于延安市**厂病退,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街**号院,案发时住西安市雁塔区**城12号楼1单元1603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12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至2016年夏,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居住期间,自称叫刘某甲,以家里有冷库做苹果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被害人任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尤某某、陈某甲等人骗取钱财,分别用其女刘瑞燕农行账户、其子刘某乙农行及交行账户、刘某乙朋友谭某某农行账户收款,共计218万。其陆续给每名被害人返还了不等的利息,未还本金,至2017年6月左右搬离绿港花园并更换手机号码,2018年11月8日在曲江中铁国际城被抓获。经查,马某某向被害人所借钱款分别用于赌博、生活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给被害人返还利息共计13.15万元。马某某诈骗数额204.85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借条、银行交易记录等;
2.被害人任某某、王某甲、尤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证人谭某某、刘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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