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69********,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9月25日被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3日移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师宗县人民法院报管辖,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师宗县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4日上报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3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携带毒品乘坐其妻俞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照为云******的白色越野车从师宗县葵山镇**村出发,准备前往陆良县与张某某(在逃)进行毒品交易,行至**街道办事处**村铁路桥下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毛重22.17克,净重19.99克。后公安机关又在马某某家中卧室梳妆台右侧上层抽屉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在梳妆台右侧底层单门柜内查获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三包。经称量,在梳妆台抽屉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毛重32.46克,净重28.09克;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毛重60.00克,净重57.04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从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毒品记录、封存记录、称量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48.08克、甲基苯丙胺57.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家斐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随案移送三星手机两部、电子称一部、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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