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吕朝阳,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洛阳市人,案发时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雪静,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东省荣成市人,住山东省荣成市**小区**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3月14日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山东省荣成市人,住山东省荣成市**小区**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志飞,曾用名颜志阳,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威海市人,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湖南省宁乡市人,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街道**路**号,经常居住地宁乡市**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颜志飞、吕朝阳、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和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自2019年4月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水客”从韩国大量购进FIIT、HEETS等品牌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烟弹”),与被告人张某甲(系马某某丈夫)通过网络平台在国内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马某某负责联系购进、销售电子烟及资金收支流转,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收货、发货。在此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220元-230元/条不等的价格购进FIIT、HEETS电子烟,以235元-250元/条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吕朝阳和张某乙(另案处理)。经查,被告人马某某与吕朝阳的交易金额约85万元,其中剔除 “烟枪”销售金额约5万元和快递费用约5万元,其余款项经被告人马某某、吕朝阳确认为非法经营FIIT、HEETS品牌电子烟的数额。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共计非法获利约5万元。
被告人颜志飞从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水客”从韩国以225元/条左右的价格大量购进FIIT、HEETS等品牌电子烟,通过网络平台以230-240元/条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吕朝阳。经查,被告人颜志飞与吕朝阳的交易金额约30万元,其中剔除 “烟枪”销售金额约1万余元和快递费用1万余元,其余款项经被告人颜志飞、吕朝阳确认为非法经营FIIT、HEETS品牌电子烟的数额。被告人颜志飞非法获利约1万元。
被告人吕朝阳从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从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和被告人颜志飞处购进大量FIIT、HEETS品牌电子烟,通过网络平台予以销售谋利,在剔除 “烟枪”销售金额和快递费用之外,经确认非法购进上述电子烟的金额总计约98万余元,非法销售获利约7万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250元-265元/条不等的价格从被告人吕朝阳处购进大量FIIT、HEETS品牌电子烟,除少量自己吸食外,其余以265-270元/条不等的价格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经查,被告人周某某与吕朝阳的交易金额约20万元,其中剔除 自己吸食部分金额约5000元和快递费用约1万元,其余款项经被告人周某某、吕朝阳确认为非法经营FIIT、HEETS电子烟的数额。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约一万元。
经检验鉴定,FIIT品牌烟弹系真品LTL卷烟,HEETS品牌烟弹系真品IQOS卷烟。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颜志飞、吕朝阳、周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非法经营的电子烟及作案工具苹果手机等物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涉案交易流水信息,手机微信截图,开展电子烟鉴别检验的相关书证和文件。3、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涉案人员微信、支付宝交易信息的电子数据分析刻录光碟。6、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毕某某、林某某、舒某某等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颜志飞、吕朝阳、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朝阳、马某某、张某甲、颜志飞、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从事烟草制品的买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吕朝阳、马某某、张某甲、颜志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 勇
2019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吕朝阳、周某某关押在湖南省看守所,被告人颜志飞、张某甲关押在宁乡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因怀孕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6210****。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讯问光碟、电子数据光碟共计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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