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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炳东,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住平凉市崆峒****修理厂院内出租房,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榆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炳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在QQ微信等社交平台发布虚假贷款广告,被害人何某某添加马某某QQ后,马某某先后多次以放款需缴纳手续费、担保费等费用为由,诈骗被害人何某某56249元。

2.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5日,被害人兰某某经人介绍认识马某某,马某某自称可以办理大额贷款,先后多次以放款需缴纳担保费等费用为由诈骗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1290元。

3.2019年底至2020年3月底,被告人马某某在微信上冒称自己是回收陀螺币公司的员工,可回收网络游戏中的陀螺币。被害人张某某添加马某某微信后被马某某以缴纳押金、手续费,还花吸,垫付打车费为由诈骗人民币2333元。

4.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微信社交平台发布虚假贷款广告谎称可办理大额贷款,被害人贾某某添加马某某微信联络后与马某某见面签订贷款协议,后马某某多次以放款需缴纳手续费等费用为由,诈骗被害人贾某某1760元。

5.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经贾某某介绍结识被害人齐某某,马某某谎称可办理大额贷款,与被害人齐某某签订贷款代办协议,后多次以放款需缴纳手续费等费用为由,诈骗被害人齐某某1655元。

6.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联络被害人马某某后谎称其可以代办贷款业务,而后多次以放款需缴纳手续费、担保费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06元。

7.2020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微信上发布虚假贷款广告,被害人石某某添加马某某微信后,多次以放款需缴纳代办费、邮寄费、公证费等费用为由,诈骗被害人石某某2741元。

8.2020年2月份至2020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微信上以代卖游戏币、办理信用卡为由,多次从被害人代某某处骗取3150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计诈骗他人69684元。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6月6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诈骗他人财物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降低20%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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