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加高,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1198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2019年8月30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清高,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11956********,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2019年8月30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清高、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疑难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2至2013年期间,吴某某先后四次向马清亮借款共计80万元,月利息8分,因吴某某无能力偿还到期利息,马清亮将利息写进本金,建立新的借贷关系,后吴某某无还款能力,2014年马清亮与马清高合资100万元出借给吴某某,在此期间马清亮多次逼迫吴某某签订借条,借条累计已达400余万。
2014年5月,吴某某未能偿还马清亮、马清高两人本息,马清亮以威胁恐吓方式迫使吴某某将其坐落于寻甸县金所街道办金所工业园区一栋1080平方米五层的安置房(价值约300余万元)用于抵债。马清亮与马清高合谋以马清高的名义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吴某某被迫与马清高签订卖房协议,将价值300余万的房产抵押给马清高,房产钥匙交由马清亮保管,马清高与马清亮口头约定,待马清亮替吴某某还清马清高欠款后,该处房产归马清亮所有。吴某某一家人被迫从家搬出后入住于工棚内,2014年7月6日马清高与该房屋租用者徐一鸣重新签订租房协议书,2014年9月14日马清亮与马清高让马某某和马某某收取该房产租用者租金12420元,租金由马某某收取后转交给马清亮获利。经昆明市诚跃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诚房评报(寻)字(2013)第286号、诚房评报(寻)字(2013)第287号),吴某某、吴朝波名下坐落于寻甸特色产业园区金所片区建筑面积1080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320万元。
2、2014年6月15日,杨某某向马某某借款20万元,利息8分,双方签订一份2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并用车牌为云******泵车作为抵押,杨某某实际到款金额为18.4万元。后杨某某向马某某支付完三四个月左右利息(约6万多元)后将20万元本金偿还给马某某。2014年8月9日,杨某某向马某某借款10万元,利息8分,双方签订一份1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杨某某实际到款金额为9.2万元,杨某某向马某某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后于2014年11月5日再次向马某某借款10万元,利息8分,双方签订一份1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杨某某实际到款金额为9.2万元,并用车牌为云******、云******车辆作为抵押。此后杨某某每月向马某某支付利息直至2016年3月份左右,后无力偿还本息,2016年9、10月份左右,马某某威胁杨某某就其未偿还的20万本金及产生的利息重新写了一份37.6万元借条。2017年4月11日,马某某从丁某某处得知杨某某的云******徐工牌泵车在金所检测站检审车辆,马某某到寻甸县**修理店买了一把锁后带领马某乙(另案处理)到金所检测站,由马金磊将杨某某的泵车强行驾驶至奕标水泥厂马清高上班地点,马清高将泵车安排在自己上班办公室门口、监控下方便自己看管,随后马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锁将泵车方向盘上锁,并请修理厂人员将杨某某泵车前面两个轮胎卸下放置在马清高上班的奕标水泥厂一房间内交由马清高看管。在此期间,马某某委托马某乙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以低价售卖杨某某泵车的信息。杨某某委托云南诚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泵车被扣留期间造成的停运损失进行评估(云诚业价评(认)字[2017]第122号),价格认定为人民币82291.8元;后经寻甸县人民法院两次判决,由马某某支付原告寻甸忠彦水泥制品厂停运损失人民币164583.6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6月11日);由马某某支付原告寻甸忠彦水泥制品厂停运损失人民币249618.46元(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9月13日)。
3、2015年12月24日李某某向马某某借款2万元用于周转足疗店面,利息8分,双方签订一份2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用李某某家住房(***房子)作为抵押,李某某实际到款金额为18400元。2016年1月28日(未到约定借款期限),马某某找到李某某要求偿还2万元本金,李某某无法偿还,马某某以不还钱就将李某某父母赶出家门并将住房砌砖封堵相威胁让李某某签订一份1万元借款合同,期限一个月,以***房子以及店面作为抵押,并约定此笔借款合同仅为还款的保证,待李某某还款2万元后该借款合同返还李某,李某某仍以2万元本金付息。后李某某无法偿还借款,马某某将李某某家位于七星镇考武村搅拌站对面的土地共计1183平米以100元每平米的价格购买,并于2016年5月27日与李某某及李某某父母李某甲、张某某以118300元价格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转让证明,马某某拿了30000元现金给李某某父母,余下88300元称2016年9月份再行支付。2016年5月26日马某某再次找到李某某向其索要本息,李某某仍无法偿还,马某某让李某签订一份41000元借款合同,并用七星考武村3号土地作为抵押;2016年5月27日马某某再次以李某某欠钱为由逼迫李某某写下一份15000元借款合同,加上事先签下的所有借款合同金额合计为86000元,马某某以此企图折抵其未向李某某父母支付的88300元购买土地余款,2016年7月30日马某某又威胁李某某写下收到宅基地转让款88300元的收据,以此证明其已支付了土地转让尾款。直至2016年8月底李某某父母向马某某索要土地余款,2016年9月3日马某某才将李某某与其签下的所有借款合同及土地款收据拿给李某某的父母查看,后在李某某的兄弟李某甲对债务提出质疑后,马某某才再次以李某某向其借款3万元作为本金按每月8分利息进行计算,时间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双方共计算出李某某共欠其本息52000元,土地余款88300元马某某还得向李某某家支付36000元,最终在协商下双方约定马某某需再向李某某家支付35000元,后马某某将35000元付清给李某某的父亲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清高以获取高额利息进行放贷,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时对借款人实施威胁并强行索要借款人房产,逼迫借款人签订卖房协议,价值人民币3200000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清高、马某某为向被害人索要虚假垒高的债务,强行扣押被害人财物,造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19202.06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讨要未到合同约定还款期的债务过程中,以保证偿还本金为由,欺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并以此借款合同金额累加到借款本金中,在与被害人及其家人协商买卖被害人家某某过程中用以抵扣购买土地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7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对马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清高、马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陆册,电子卷宗光盘肆碟。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7900元暂扣于寻甸县公安局;马清高名下的卡号为62319000001********的寻甸农商行银行卡内人民币6523.63元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冻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叁张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319000000********、62319000000********、62246980********;贰张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170038600********、62170038600********;壹张富滇银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2308240********;壹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73000********;壹本马清高账号为11000572********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一本通(内夹有肆张1996版壹元面值的人民币;编号分别为WB02306860,OR16909772,MX23819470,IQ84517908);壹本马清高账号为11000677********的昆明市农村信用社储蓄一本通(该账户余额人民币21134.82元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冻结);壹本马云美账号为11000596********的昆明市农村信用社储蓄一本通;壹本黑色标有“思佳-59100”字样的记账笔记本均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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