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马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兼职密山、牡丹江、虎林分公司负责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座**楼**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销售**,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至**层**座。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詹金良,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销售**,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林**栋**单元**室。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客户**,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组**号)。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宁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院**、**,住哈尔滨市**街**岸**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城**栋**单元**室)。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文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5********,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道里区分公司销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宇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路**园**号**门**室。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兰淑梅,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销售**,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社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路**小区**号**门**室)。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客户**,住黑龙江省大庆萨尔图区**小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镇**村**屯)。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道里分公司理财**,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副**号**园**栋**单元**室。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季韦,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3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团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至**层**座。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商服**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委**组**号)。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乡**村**屯)。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层**座。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邙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林业局**委**组**号)。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马某、马乐、詹金良、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4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宁某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4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4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月8日、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5月13日将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0日,王某丙(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2014年8月21日该公司登记为私募资金管理人,成为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业务的金融机构。2014年10月19日、2015年3月2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变更为丁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已起诉),王某丙仍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丙决定公司的人员机构配置、工资数额、提成比例、集资钱款用途。**公司管理层设有董事长、总经理、行政副总、财务总监、项目总监、销售副总、客服总监;销售部下设销售总监、团队长、业务员,另有哈尔滨分公司、大庆分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密山分公司。
**公司成立后,违反《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网路等途径公开宣传该公司的**基金等理财产品,承诺8%-14%的固定年化基准利率、保本保息、高额回报率,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入伙协议、委托协议书、投资履约担保函、转让协议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股权投资金。被告人宁某2016年8月18日至案发,任**公司的**,主要负责培训**员、给客户宣传**公司和**基金的具体内容。
从**公司成立至案发,被告人马乐、詹金良到**公司工作后参与向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并分别先后担任**公司销售**部、**部及销售**,被告人黄文菲、被告人马某先后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牡丹江及密山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管理、组织销售活动、完成销售业务,领取固定工资及按照本部门的集资总额领取管理津贴。
从**公司成立至案发,被告人季韦来到**公司工作后参与向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并担任**公司销售**部团**,负责本团队的管理、组织销售活动、完成销售业务,领取固定工资及按照本部门的集资总额领取管理津贴。
从**公司成立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宇某某、兰淑梅、王某甲、许某某、周某某、王某乙、刘某甲、胡某某、邙某某,分别先后担任**公司**员,负责宣传理财产品,吸引集资参与人投资,领取固定工资及按照本人吸收的集资数额领取2.5-3。5%的绩效津贴。
经黑龙江城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的客户认购金额5,384,028,000.00元,认购21016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合计4,738,581,180元其中主营业务成本中显示兑付|到期的金额2,503,366,162元,显示基金利息|利息的金额360,169,288.75元,其他108,485,119.14元,主营业收入扣减主营业成本后差额为1,766,560,610元;购入固定资产269,66,993元,长期投资274,276,846元,短期投资24,202,090元,应收款项610,146,463.19元,工资支出87,394,528.18元,提成、补点、奖励、管提成支出271,975,598元,其他支出43,017,077.40元,截止2018年8月库存现金余额65,899.23元,银行存款余额1,049,589.47元,其他存款-北京**基金39,230,000元,运营费用113,722,408.81元,合计1,492,047,493.28元。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后(含2018年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2,252,070,000元。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马某的客户认购金额602,940,000.00元,认购2844人次,其中马某及其配偶(张某甲)认购金额 6,910,000.00 元,认购30人次,扣减马某及其配偶认购金额后,客户认购金额为 596,030,000.00 元,认购2814人次。扣减马某及其配偶认购金额后的客户认购金额596,03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357,970,000.00元,认购1503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238,060,000.00元,认购1311人次。詹金良任职期间(**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詹金良的客户认购金额及詹金良2018年5月1日任**部**期间数据)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的客户认购金额17,240,000.00元,认购86人次,其中詹金良认购金额450,000.00元,认购1人次,扣减詹金良认购数据后,客户认购金额16,790,000.00元,认购85人次。扣减詹金良及其配偶认购金额后的客户认购金额16,79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300,000.00元,认购3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6,490,000.00元,认购82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马乐的客户认购金额76,900,000.00元,认购355人次,该数据中马乐及其配偶认购金额580,000.00元,认购6人次,扣减马乐及其配偶认购数据后,客户认购金额76,320,000.00元,认购349人次。扣减马乐及其配偶认购金额后的客户认购金额76,32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48,520,000.00元,认购220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27,800,000.00元,认购129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李某甲的客户认购金额11,650,000.00元,认购54人次,该数据中李某甲认购金额800,000.00元,认购4人次,扣减李某甲认购金额后,客户认购金额为10,850,000.00元,认购50人次。扣减李某甲认购金额后的客户认购金额10,85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 7,310,000.00元,认购31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3,540,000.00元,认购19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周某某的客户认购金额7,500,000.00元,认购18人次;该数据中周某某认购金额 50,000.00元,认购1人次,扣减周某某认购金额后,客户认购金额为7,450,000.00元,认购17人次。扣减周某某认购金额后的客户认购金额7,45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 4,200,000.00元,认购7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3,250,000.00元,认购10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胡某某的客户认购金额2,130,000.00元,认购17人次;该数据中胡某某及其配偶(刘某乙)认购金额 720,000.00元,认购6人次,扣减胡某某及其配偶认购金额后,客户认购金额为1,410,000.00元,认购11人次。扣减胡某某及其配偶认购数据后的客户认购金额1,41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00,000.00元,认购1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310,000.00元,认购10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黄文菲的客户认购金额 347,920,000.00元,认购42人次;该数据中黄文菲及其配偶(前夫:孙某甲,因未取得关于黄文菲与其前夫离异时间,无法确认数据中应扣除数据的时间段,依据谨慎性及有利于嫌疑人原则,将其前夫认购数据一并扣除)认购金额 23,420,000.00元,认购9人次,扣减黄文菲及其配偶认购金额后,客户认购金额为324,500,000.00元,认购33人次。扣减黄文菲及其配偶(前夫)认购数据后的客户认购金额324,50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38,110,000.00 元,认购17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86,390,000.00元,认购16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季韦的客户认购金额11,990,000.00元,认购51人次;该数据中季韦及其配偶(马乐)认购金额50,000.00元,认购1人次,扣减季韦及其配偶认购金额后,客户认购金额为11,940,000.00元,认购50人次。扣减季伟及其配偶认购数据后的客户认购金额11,94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8,510,000.00元,认购38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3,430,000.00元,认购12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刘某甲的客户认购金额 1,880,000.00元,认购12人次;该数据中刘某甲及其配偶(吴某某)认购金额50,000.00元,认购1人次,扣减刘某甲及其配偶认购金额后,客户认购金额为1,830,000.00元,认购11人次。扣减刘某甲及其配偶认购金额后的客户认购金额1,83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50,000.00元,认购2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680,000.00元,认购9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邙某某的客户认购金额1,310,000.00元,认购10人次;该数据中无邙某某认购金额。体现客户**为邙某某的客户认购金额1,31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710,000.00元,认购5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600,000.00元,认购5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王某乙的客户认购金额5,240,000.00元,认购28人次,该数据中王某乙及其配偶(赵某某)认购金额1,330,000.00元,认购6人次,扣除王某乙及其配偶投资后,客户认购金额3,910,000.00元,认购22人次。扣减王某乙及其配偶认购金额后的客户认购金额3,91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850,000.00元,认购11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2,060,000.00元,认购11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王某甲的客户认购金额 19,700,000.00元,认购101人次,该数据中王某甲及其配偶(孙某乙)认购金额 100,000.00元,认购1人次,扣除王某甲及其配偶投资后,客户认购金额19,600,000.00元,认购100人次。扣减王某甲及其配偶认购数据后的客户认购金额19,60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 7,850,000.00元,认购36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1,750,000.00元,认购64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宇某某(宇某某)的客户认购金额26,440,000.00元,认购147人次,该数据中宇某某(宇某某)及其配偶(王某丁)认购金额520,000.00元,认购7人次,扣除宇某某(宇某某)及其配偶投资后,客户认购金额25,920,000.00元,认购140人次。扣减宇某某(宇某某)及其配偶认购数据后的客户认购金额 25,92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5,650,000.00元,认购88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0,270,000.00元,认购52人次。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客户**为许某某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8,210,000.00元,认购93人次;该数据中许某某及其配偶(陈某甲)认购金额1,330,000.00元,认购10人次;扣除该数据中许某某及其配偶的认购金额后,客户认购金额16,880,000.00元,认购83人次。扣减许某某、陈某甲、李某乙认购数据后的客户认购金额16,88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8,210,000.00元,认购52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8,670,000.00 元,认购31人次。宁某任职期间(任职期间数据截取日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案发日)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认购金额4,319,610,000.00元,认购16882人次,其中宁某及其配偶(陈某乙)认购金额250,000.00元,认购4人次,扣减宁某及其配偶认购金额后,客户认购金额为4,319,360,000.00元,认购16878人次。扣减宁某及其配偶认购金额后的客户认购金额4,319,36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2,067,340,000.00元,认购7629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2,252,020,000.00元,认购9249人次。兰淑梅在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任职期间,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客户档案表中体现的兰淑梅及其管理的团**王某丁(音)、张某乙(音)的客户认购金额21,700,000.00元,认购145人次,该数据中无兰淑梅及其配偶认购金额。兰淑梅任职期间的客户认购金额 21,700,000.00元中,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之前(不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0,630,000.00元,认购71人次;赎回日期在2018年8月27日以后(包含8月27日)的客户认购金额为11,070,000.00元,认购74人次。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被告人宁某、马某、马乐、詹金良、季韦、周某某、刘某甲、胡某某、邙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抓获;被告人王某乙于2018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抓获;被告人宇某某、王某甲、兰淑梅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市萨尔图区、大庆市登峰区抓获;被告人黄文菲于2018年9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黑龙江**局《关于移送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犯罪线索的函》及案件移送交接单、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小组《关于转送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函》及中国**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黑龙江**贸易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资金流向异常情况的报告》、**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黑龙江**贸易有限公司可疑交易的报告》,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有关私募资金的登记证书,包括黑龙江省**协会会员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公司管理制度、营销人员架构图,**公司账簿,投资合同及相关合同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司32笔投资追缴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孙某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王某丙、丁某某、王某戊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马某、马乐、詹金良、李某甲、季韦、周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宇某某、王某甲、兰淑梅、邙某某、王某乙、黄文菲、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城源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马乐、詹金良、李某甲、宁某、季韦、周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宇某某、王某甲、兰淑梅、邙某某、王某乙、黄文菲、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婷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宇某某、王某甲、兰淑梅、黄文菲、许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某、马乐、詹金良、李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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