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海标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马海标以每份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从王某某(已判刑)以及他人处购得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按票面金额0.5%、1.7%-2.2%不等的价格出售给陆某某、胡某某、吴某甲等人,受票单位为浦江**建材有限公司、义乌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东阳市**建材有限公司、庆元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累计出售发票300余份,票面金额3247560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810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手机提取记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银行承兑汇票、收条、快递单复印件,进货明细表、柴油发票明细单、伪造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委托收款证明书、伪造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柴油入库清单、发票清单,手机微信截屏、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前科核查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
2. 证人王某某、陆某某、曹某某、胡某某、方某某、马某某、文某某、吴某乙、吴某甲、李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马海标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仙菊
附:
1.被告人马海标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2. 移送本案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