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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海标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马海标,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8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06年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海标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马海标以每份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从王某某(已判刑)以及他人处购得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按票面金额0.5%、1.7%-2.2%不等的价格出售给陆某某、胡某某、吴某甲等人,受票单位为浦江**建材有限公司、义乌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东阳市**建材有限公司、庆元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累计出售发票300余份,票面金额3247560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810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手机提取记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银行承兑汇票、收条、快递单复印件,进货明细表、柴油发票明细单、伪造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委托收款证明书、伪造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柴油入库清单、发票清单,手机微信截屏、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前科核查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

2.​ 证人王某某、陆某某、曹某某、胡某某、方某某、马某某、文某某、吴某乙、吴某甲、李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马海标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仙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海标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2. 移送本案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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