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马洋,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三台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镇**小区**区**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中,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
被告人张映琼,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旺苍县人,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
上述三被告人,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洋、赵某中、张映琼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马洋、赵某中、张映琼受向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在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水疗会所内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马洋、赵某中负责接待嫖客、介绍卖淫项目,被告人张映琼负责给卖淫女打考勤、安排卖淫女“上钟”、记录嫖娼卖淫情况。
2019年9月9日21时30分许,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民警在上述场所内,挡获了三被告人,同时挡获了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彭某某(女)与黄某某(男)、文某某(女)与邓某某(男)、曹某某(女)与周某某(男)、李某甲(女)与蒋某某(男)、廖某某(女)与许某某(男)、王某某(女)与丁某某(男),以及在此等候卖淫的妇女冯某某、田某某、郑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陈某甲、刘某丙、陈某乙、陈某丙。
被告人马洋、赵某中、张映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洋、赵某中、张映琼伙同他人以纠集等手段,管理、控制十六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洋、赵某中、张映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军
书记员:李璐廷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洋、赵某中、张映琼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提讯证叁张、换押证叁张、光盘陆张。
3.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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