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55********,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31日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4月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1年8月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3年1月至2011年2月,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六次裁定,共计减刑四年八个月;2012年5月23日,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5月23日至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三轮车从**县**镇往丹江口市**镇方向行驶,沿路寻找养鸡子的住户,经过石花镇红马庙村时,从一家住户的猪圈里盗窃4只鸡子,装入蛇皮袋后放在三轮车后货箱里,后马某某继续沿路寻找养鸡子的住户。
2019年9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车行至丹江口市**镇**村**组杨某某家附近时,听见杨某某家猪圈有鸡叫声,遂携带蛇皮袋下车进入猪圈。马某某盗窃鸡子时被同组的被害人王某某和夏某某发现,王某某和夏某某遂对马某某进行抓捕。马某某为抗拒抓捕持铁锹将王某某打伤,夏某某抓住马某某将其按倒在地,马某某又将夏某某裆部抓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5时许,马某某在谷城县五山镇被当地民警抓获,从其所驾三轮车后货箱蛇皮袋中发现4只活鸡。经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查,王某某左手及右腰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夏某某右大腿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蛇皮袋1只;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夏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将被害人打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德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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