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马某付,绰号马黑日木、马海呷呷,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7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米易县**镇**村**号。2013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盐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3年9月16日经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9年9月22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付涉嫌抢劫罪,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下旬,何某某(已判决)、鲁某甲(已判决)共谋到云南省抢劫运输毒品人员所运输的毒品,二人又邀约了被告人马某付,赤某某(已判决)、吉某某(已判决)和鲁某乙(已判决)参与,并由吉某某、马某付垫付路上花销。5月23日,六人乘坐何某某租用的川******面包车到达云南省大理市,开始在大理市周边寻找抢劫目标。期间,六人商议决定购买仿警式服装便于抢劫,由何某某和鲁某甲在云南省南涧县富民街“赵干劲 服装店”购买了两件仿警察春秋执勤服和两个类似电警棍且会发声的电筒。5月底,何某某、鲁某甲、马某付因有事驾车返回攀枝花市米易县。赤某某、吉某某、鲁某乙仍留在云南省大理市继续寻找抢劫目标。6月2日,何某某又租用川******面包车搭载鲁某甲、马某付返回云南省大理市与赤某某、吉某某、鲁某乙汇合,继续寻找抢劫目标,6月5日中午,六人发现马某某、赵某某驾驶的红色无牌照摩托车货架上捆绑有物品,且用雨衣覆盖。六人判断马某某、赵某某系运输毒品人员,摩托车货架上捆绑的物品是毒品,遂尾随跟踪马某某、赵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当摩托车行至云南省永胜县至祥云县省道公路程海镇新湖村上王官组路段4 号路桩桥的西面桥头路段时,马某某、赵某某停下摩托车,六人认为时机已到,决定动手抢劫。何某某将面包车停在摩托车前,与鲁某甲分别手持购买的电筒和赤某某、吉某某、马某付、鲁某乙冲下面包车,何某某、鲁某甲声称检查,并将电筒按得“滋滋”响,运输毒品的马某某、赵某某惧怕,弃下载有毒品海洛因的摩托车逃离,鲁某甲、吉某某、鲁某乙等人佯装追赶,吓跑了马某某、赵某某。后经清点,摩托车货架上捆绑有23块(每块重约350克,共计重约8000余克)海洛因。六人驾驶面包车携带海洛因返回四川省米易县,将其中21块海洛因均分,每人分得3块半海洛因。数日后,六人齐聚鲁某甲家中,将剩下2块海洛因折抵路上花销后均分,每人分得80余克海洛因。赤某某、鲁某乙、吉某某通过马某付居间介绍将分得的海洛因贩卖与他人。
2019年9月22日,盐边县公安局民警根据获悉的线索,将上网追逃的马某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付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却予以抢劫,运输、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款、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红兵
检察官助理:杨 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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