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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诈骗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马某,女,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4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寓**201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9月16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以虚假姓名“张洁”,使用不同微信账户,以谈对象为名向受害人赵某某、戴某某、姚某某等人谎称见面、生病住院、开网店、登记房产、购物需要费用等理由,骗取受害人赵某某现金62614.23元、戴某某现金124183.00元、姚某某现金3696.00元,共计诈骗金额190493.2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被告人马某在玩“逆战”网络游戏时认识赵某某,并谎称自己叫“张洁”,家住宁夏中卫市,提出与赵某某谈恋爱,之后两人互加微信好友。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以见面需要路费、生病住院需要医药费、开网店需要提现、登记房产需要费用等各种理由,反复多次向赵某某索要钱款。赵某某利用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向“张洁”(微信昵称“思卿”)转账187笔共计58124.48元;同时赵某某于2019年5月5日至5月8日,给被告人马某提供的占某某微信转账5笔共计470元,后占某某将470元又转给了被告人马某;2018年9月25日至10月28日,给被告人马某的微信名为“李慧”转账16笔共计4019.75元。被告人马某共骗取赵某某现金208笔62614.23元,所骗现金全部挥霍。

2、2018年2月底,被告人马某在微信上添加上海籍男子戴某某,并谎称自己叫“张洁”,家住宁夏中卫市,以与戴某某谈恋爱为由,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以买衣服、口红、包包等理由反复多次向戴某某索要钱款。戴某某利用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向被告人马某的微信昵称“Te Fuir”转账146笔共计124183.00元,所骗现金全部挥霍。

3、2019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在网络游戏“逆战”中认识河南籍男子姚某某,并谎称自己叫“锁锁”,以谈恋爱为名,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以买衣服、口红、包包等理由,反复多次向姚某某索要钱款。姚某某利用微信向被告人马某的微信昵称“思卿”转账26笔共计3696元,所骗现金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2、证人占某某、马某某、林某某、钱某某证言;3、受害人赵某某、戴某某、姚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马某供述;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在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巧梅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华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补查材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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