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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棵、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马,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幢**单元**楼**号。2008年10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雅安市雨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棵、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马棵贩卖毒品事实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马棵在雨城区范围内,先后向吸毒人员谢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付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等六人零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7次共计约17.03克,

1、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马棵先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0元约0.26克1次、300元约0.39克13次、400元约0.52克1次共计15次约5.85克给被告人谢某某。

2、2018年12月15日至12月18日,被告人马棵先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0元约0.39克共计4次约1.56克给吸毒人员付某某。

3、2018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被告人马棵先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0元约0.39克6次、500元约0.65克1次共计7次约2.99克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4、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马棵先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0元约0.26克3次、300元约0.39克1次共计4次约1.17克给吸毒人员马某某。

5、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马棵先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0元约0.39共计2次约0.78克给吸毒人员魏某某。

6、2019年2月6日至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马棵先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0元约0.26克9次、300元约0.39克6次共计15次约4.68克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马棵在雨城区多营镇茶马大道164号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的冰毒0.26克。

综上,被告人马棵贩卖毒品共计17.29克,其中零包贩卖共39次约17.03克,现场查获0.26克。

二、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被告人谢胜华在雅安市雨城区其家中先后零包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各200元约0.26克9次、300元约0.39克5次、400元约0.52克1次、500元约0.65克1次共计16次约5.46克给被告人马棵。

2019年7月18日,公安民警在雨城区其家中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胜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7.2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谢胜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4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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