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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尔西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马某尔西,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村**社**号。2019年1月26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西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10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西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尔西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尔西、吉某某(另案处理)自2019年1月开始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乔某某。案发当天2019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马某尔西、吉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华星街健身公园内准备再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乔某某时被当场抓获,在吉某某左手内查获用黑色塑料纸包裹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净重40.9克;在马某尔西上衣口袋内查获用黑色塑料纸包裹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净重29.9克在在公园石凳下查获二人丢弃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两颗,净重9.7克,现场共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80.5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经查:2019年1月1日,马某尔西贩卖给乔某某价值1100元的海洛因,2019年1月4日,马某尔西贩卖给乔某某价值1000元的海洛因, 2019年1月12日,马某尔西贩卖给乔某某价值200元的海洛因,2019年1月14日,马某尔西贩卖给乔某某价值1600元的海洛因,2019年1月23日,马某尔西贩卖给乔某某价值1900元的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尔西无视国法,伙同吉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且现场查获8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获的毒品应依法予以没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映萍

2019年9月16

附:

1.被告人马某尔西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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