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大洼县,公民身份号码211121********205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无职业。该马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经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加入QQ群“灰色路子”寻求“挣快钱”的机会。在得知“挣快钱”就是向境内运送毒品或违禁品时,仍然接受对方安排从云南偷越边境到达缅甸,认识了“张哥”(情况不详)。同年12月,“张哥”指令被告人马某返回国内收取装有毒品的包裹,提供给马某4000元路费并承诺事成后给其一定的报酬。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马某接到“张哥”的指令,即于次日从长沙前往西安市准备收取装有毒品的包裹。2020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根据“张哥”提供的快递单信息在西安市灞桥区东城新一家北门口的快递超市收取3件藏有毒品的包裹,离开快递超市后即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其携带的印有“德宏申通快递”胶袋包裹的快递3件。后在包裹内查获伪装成香皂的用透明塑料保鲜膜包裹的圆饼型疑似毒品海洛因91块,经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抽检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8.97%至44.54%不等,送检的91份检材称净重共计3437.61克。
上述事实,有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为了获取报酬,接受毒品上线的指使,收取传递藏有大量毒品的包裹,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国家法治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顺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司法鉴定意见书1册附数据光盘1张;
3.音、视频光盘26张;
4.HUAWEI HONOR手机1部(内置SIM卡2张);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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