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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马某某、罗某某等人盗窃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公诉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捕前住**乡*村。2017年10月21日因盗窃被新疆兵团第八师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日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捕前住**乡*村。2017年10月21日因盗窃被新疆石河子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201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日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捕前住**乡*村。无前科。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日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5********,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捕前住武都区**镇*路。2010年7月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9月1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6年4月9日。2018年11月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罗某某租用罗某明(另案处理)的车到事先踩好点的**镇*村“**超市”实施盗窃,马某某先把“**超市”的后门的摄像头移开,马某某和马某某把超市窗户的防护栏用手钳剪断,马某某、罗某某望风,马某某从窗户进入超市,盗窃了200多元现金,125条香烟,三人将盗窃的香烟装在罗某明的车上,坐车返回到宕昌县城。经宕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格为38560元。

2. 2018年8月20日,马某某打电话叫来罗某明的车,让罗某明将他、马某某、罗某某、尹某某、罗某俊(以上两人已另案处理)拉到宕昌县**乡*村“*综合经营部”实施盗窃,马某某、马某某用螺丝刀将经营部房门撬开后进入盗窃,罗某某、尹某某、罗某俊在门口望风,马某某、马某某搬了三箱子香烟递给了门口的罗某某、尹某某和罗某俊,马某某在经营部抽屉里盗窃了400多元现金,后将这些香烟藏在了宕昌县**乡*村马某某家里。经罗某某联系到杨某某把这些香烟卖了7000元。经宕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格为16060元。

3. 2018年9月5日,马某某以送人为由租了一辆白色长安奔奔车,和马某某、李某、杨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乘车到宕昌县将台乡*村,让车司机把车停在*村村口路边等待,四人进村里盗窃。李某和杨某某在罗某娃家门口望风,马某某从大门院墙翻入从里面打开大门,马某某进去和马某某一起用螺丝刀将房门撬开,盗取了一百元现金、四个半条的香烟、四个王老吉和半箱火腿肠。经宕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格为364.5元。

4. 2018年9月15日,杨某某驾驶甘K*****红色QQ车,载着马某某、罗某某、马某某,到宕昌县**头乡*村他和罗某某事先踩好点的“*经营部”实施盗窃,杨某某把车停在路边等待,马某某、罗某某、马某某从该经营部后院进入,马某某负责望风,罗某某和马某某用剪钳剪断该经营部后门的门锁后进入,马某某和罗某某在经营部内用编织袋装了80多条香烟,在货柜架上的盒子里盗取了300多元现金。经宕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格为22000元。

5. 2018年9月16日,杨某某和罗某某在宕昌县**镇**村踩好点后,9月17日杨某某驾驶甘K*****红色QQ车载着马某某、马某某、罗某某到官亭村南面的212国道旁后让三人下车,杨某某在车上等待,三人步行至事先踩好点的“**烟酒经营部”,罗某某用剪钳把该经营部窗户的防护栏剪断,马某某从窗户进入盗窃,罗某某在窗户口接应,马某某负责望风。马某某从窗户递给了罗某某40多条香烟,在吧台抽屉里盗取了200元现金。经宕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格为10320元。

6. 2018年9月份(具体时间不清),马某某提出去他之前踩好点的宕昌县**乡*村“**经营部”实施盗窃,马某某和李某(另案处理)分别骑了一辆摩托车载着马某某和尹某某,到“小全经营部”后,马某某和李某负责望风,马某某和尹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开该经营部的门,马某某把电脑旁的木柜抽屉撬开,在抽屉里偷了300多元现金,后和尹某某将货架上的30多条香烟装到纸箱里盗走。经宕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格为3750元。

案发后部分被盗香烟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罗某某、杨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罗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蓉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7张;

3.起诉书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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