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94********,东乡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县,捕前住新疆伊宁县**乡下**村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马某从事倒卖煤炭的生意,掌握全疆各地买煤客户的资源。2019年11月,被告人马某因沉迷网络赌博,便主动联系之前客户问是否需要购买煤炭,称疫情期间要求先付款后发货,被告人马某在收到煤款后,全部用于赌博进行挥霍,未给被害人发煤,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对手机进行设置,使被害人无法联系。
1、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马某联系被害人苏某某问其是否要购买煤炭,并以先付款后发货为由诈骗苏某某21800元,赃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2020年3月9日,被害人杜某某通过叶某某介绍得知被告人马某在出售煤炭,随后联系被告人马某购买煤炭,被诈骗5100元,赃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3、2020年3月9日,被害人叶某某看到马某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卖煤的信息,后联系被告人马某购买煤炭,被诈骗5100元,赃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4、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马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贺某某问其是否要购买煤炭,马某称称先付款后发货为由诈骗贺某某5000元,赃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5、2019年10月15日,被害人马某某某通过微信从被告人马某处购买煤炭,被告人马某收到煤款后用于赌博挥霍,并没有给马某某某发货,诈骗马某某某9150元。
6、2020年1月,被告人马某在微信上联系闵某是否要购买煤炭,闵某付款后,被告人马某并没有发货,并将手机进行设置,共诈骗闵某6600元。
7、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马某通过微信联系努某某,向其出售煤炭,后以先付款在发货为由诈骗其23100元。
8、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马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某,向其出售煤炭,后以先付款后发货为由诈骗其20600元。
9、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马某通过电话联系喀某某,向其出售煤炭,后以先付款后发货为由诈骗其5800元。
10、2019年10月19日,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马某,从被告人马某处购买煤炭,后被告人马某将过磅单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王某,以已经发货为由诈骗王某5513元。
11、2019年月日,被告人马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图某某,以向其出售煤炭骗取被害人现金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为1157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月铭
检察官助理:程伟
2020年7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博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提讯证各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手机、银行卡2张随案移送博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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