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779号 

被告人,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9********,汉族,小学肄业,家住云南省文山市丘北县******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多次在网上冒充女性以谈恋爱的名义与不特定的陌生男网友进行交往,继而编造虚假理由向男网友骗取钱财。其中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马飞使用微信号ALQB********冒充女性在网上与被害人邹某某聊天,确定恋爱关系后以需要买车票、买水、买药、开水烫到别人需要赔偿等理由向邹某某索要财物,后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形式转账给其共计人民币3311元。

被告人马飞于2020年2月28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区**街道**村*区*栋*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于2020年5月19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机关联系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长三角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人员隔离健康观察解除告知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居家自律告知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户主体查询详情、交易流水、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照片;

5.电子数据:手机电子勘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菲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无实体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数据光盘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