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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非法采矿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70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1年6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马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在其承包的东海县**镇**村鱼塘内非法开采砂石,并销售给马某乙、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9300元。

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丙、赵某丁、马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徐某甲、解某某、李某某、徐某乙、卢某某、徐某丙、马某丙、乔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和辩解;

4.东海县**局**分局**认行[2019]8号价格鉴定意见、东海县**镇**村鱼塘地块核查区风化花岗岩矿动用量核查报告;

5.鱼塘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瑶权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735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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