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9********,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现住宁夏西吉县**镇**村**组**号。2016年10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西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马某甲非法转让其0.6亩自留地给苏文刚,转让金额120000元,苏文刚首付72000元,欠48000元,马某甲2019年3月份退回苏文刚30000元,实际获利42000元;2016年4月被告人马某甲非法转让给马某乙0.315亩土地,转让金额50000元,实际获利40000元;2016年4月被告人马某甲非法转让给袁文财0.315亩土地,转让金额50000元,实际获利40000元;2016年11月被告人马某甲非法转让给李成东0.337亩土地,转让金额67200元,欠47000元,实际获利20000元;2016年4月被告人马某甲非法转让给苏瑞杰0.315亩土地,转让金额50000元,实际获利50000元;2016年5月被告人马某甲非法转让给虎世海0.337亩土地,转让金额67500元,实际获利67000元;2016年5月被告人马某甲非法转让给苏效虎土地0.337亩,转让金额67500元,实际获利67000元;2016年11月被告人马某甲非法转让给李成国土地0.33亩,转让金额55000元,实际获利55000;2016年11月被告人马某甲非法转让给袁有女土地0.382亩,转让金额76300元,实际获利76000元;2016年5月被告人马某甲非法转让给马克伟土地0,315亩,转让金额50000元,实际获利50000元。马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共非法获利50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接警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到案经过、土地转让合同、欠条、协议、马某甲银行业务凭证

关于对马忠孝行政处罚的复函、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核实报告、违法线索登记表、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核查报告、调查报告、接受调查通知书、土地转让合同、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016年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查界定图、土地界址点成果表、规划地类分析表;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虎世海等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转正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96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