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51992********,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年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8年9月开始帮人代还信用卡,每代还一万元收取人民币200元的费用。2018年10月为方便进行代还信用卡业务的办理,马某甲使用**文化用品商店已经被注销的营业执照办理了一台POS机,并绑定自己卡号为62155906070********的工商银行卡。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马某甲以一万元每天人民币70元至人民币200元的高额利息向洪某某、高某某等十人借款,借款人将信用卡交给马某甲,马某甲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通过POS机刷取信用卡套现,后帮人代还信用卡,共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马某甲在帮人代还信用卡期间,由于被代还的信用卡被银行“封卡”、被代还人私自将偿还信用卡的钱套现、被代还人未将代还信用卡的钱支付给被告人马某甲、找不到被代还人等原因致使马某甲无法及时偿还借款,需要不断向他人高额利息借款,以拆东补西的方式不断偿还之前的借款。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于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4月26日刷取马某乙华夏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519694.99元;于2019年4月26日刷取田某某邮政储蓄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29999元;于2019年4月24日至4月26日刷取徐某某浦发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123987元;于2019年4月24日至4月26日刷取赵某某农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99985元;于2019年1月28日至4月26日刷取洪某某华夏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包商银行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502326元;于2019年3月8日至4月24日刷取高某某包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233898元;于2019年3月8日刷取姚某某农业银行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19999元;于2019年4月19日刷取米某某工商银行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98009元;于2019年3月11日至4月11日刷取金某某工商银行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39998元;于2019年1月28日至4月28日刷取王某某农业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681376.80元。被告人马某甲刷卡总计人民币2349272.79元。被告人马某甲于2020年1月2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27张、U盾1个、手机2部、POS机2部;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马某甲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企业档案登记资料、洪某某、马某乙等10人刷卡账单及统计表;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马某乙、高某某、洪某某、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取信用卡共计人民币2349272.7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辛放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额尔古纳市。
2.刑事侦查卷宗六卷、起诉书一式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三张、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式二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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