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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64********,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务川自治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在务川自治县**镇**村**组马某甲家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疑似枪托和枪管各一个、疑似火药少许。民警依法对疑似枪支进行扣押并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HJ-2020-0040-J001号检材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枪支;2.书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3.证人王某某、马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图、照片;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未办理持枪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罚认罪,可以从宽处罚;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玲玲

                                               检察官助理:王旭飞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册共14页,证据卷1册共8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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