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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家住泾河新城泾干街办**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20年8月2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泾阳县公安局因侦办马某乙、马某丙等人一案的需要,依法对位于泾阳县安吴镇高村水磨组的马某丙家别墅进行了查封,并给别墅门上加贴封条。2019年8月16日,马某丙家别墅着火,后被村民将火扑灭。2019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马某甲与马某丁(另案处理)在明知公安机关已将马某丙家别墅查封的情况下,一起潜入该别墅一楼练歌房内,二人共同将马某丙藏匿在一楼练歌房吊顶内的280万元人民币取出,后由马某丁将该280万元全部拿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马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二运

检察官助理:周丽娟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案卷贰册、照片贰册、光盘六张;

2量刑建议书伍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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