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孟州市**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负责人,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7 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孟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孟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8日,被告人马某甲注册成立了**养殖场,同年9月7日,马某甲成立了孟州市**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了奶牛饲养场,购置了相关设备,从事奶牛经营。2013年6月4日马某甲将**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女儿马某乙,但马某乙仅为挂名法人,实际上仍由马某甲实际控制、经营。
被告人马某甲成立**养殖场和**合作社后,自2012 起以**养殖场、**合作社需要用款为由,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借款,承诺给予1分到1.5分的月息,从张某甲等20名群众处借款400余万元,因经营亏损,2017年8月15日,马某甲将合作社228头奶牛变卖,将所得钱款优先偿还自己家人借款和饲料款后,造成社会群众的200余万元本金无法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经营合作社、养殖场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莉
检察官助理:张延飞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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