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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非法占用农用耕地、行贿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水检公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01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乡**村**队**号,现住本市米东区**巷**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犯罪于2019年3月4日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米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3日改变管辖移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7日、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

1、2007年6月25日,被告人马某甲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父亲马某乙承包的土地上修建马圈和房屋,该地位于水磨沟区**村*队小水库以西,面积6.7亩。2011年7月,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就马某甲未经批准修建上述房屋事宜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后马某甲缴纳罚款后并未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011年10月15日,马某甲以养殖名义非法取得马场东面5.8亩土地承包权。2013年左右,马某甲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上述土地上修建“蓝舰餐饮”度假村,经营使用。

经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现场勘察,上述土地实地测绘建筑物占地面积共计6.9135亩,均为集体所有;其中林地3.1545亩,草地1.956亩。

2、2009年9月30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发展养殖、旅游等名义非法取得**村*队新农村背面(东绕城高架桥下)70亩土地的承包权。2014年7月3日,东绕城高架修建需要占用上述部分土地,马某甲通过置换得到85.7亩土地的承包权。2011年8月至2016年12月,马某甲将上述土地租赁给中交二航局绕城高速二标项目经理部使用,后租赁人对该地部分地面硬化,并修建了项目办公室、宿舍及拌合站,非法获利730000元。目前,马某甲上述土地交由其弟弟马某丙用于经营煤场。

经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现场勘察,以上土地实地测绘建筑物占地面积19.899亩,均为集体所有;其中基本农田以外耕地2.736亩,林地4.377亩,草地12.5115亩。

3、2011年,被告人马某甲非法取得**路*侧130亩土地承包权,后其在该土地上非法开采戈壁料、取土,出售给中交二航局绕城高速二标项目经理部用于修建东绕城高速公路,非法获利1693695元。

经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现场勘察,该块土地实测开采范围面积共计86.016亩,其中国有78.8715亩,均为天然牧草地;集体所有7.1445亩,均为基本农田耕地。

被告人马某甲非法获利共计2423695元。

二、行贿罪事实

2014年,被告人马某甲分两次给马某丁(其时任**村村委会主任)送了共计10万元人民币现金,作为感谢为其非法开采戈壁料提供帮助的感谢费。

2013年,被告人马某甲分两次给马某戊(其时任石人子沟村党支部书记)送了共计11万元人民币现金,作为感谢费其作为村支部书记知道采挖戈壁料不合法,没有阻止其采挖戈壁料的感谢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荒地承包协议》、《草场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收款收据、情况说明、申请、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关于查处马某甲非法占地案材料、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关于马某甲非法开采、倒卖砂石料调查材料、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关于马某甲非法开采、倒卖砂石料调查材料、银行流水清单、涉案土地现状照片、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2. 辨认笔录;

3. 电子数据检查记录;

4.证人杨某甲、施某某、章某某、雷某某、杨某乙等26人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频资料: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非法占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上建房、采石,造成耕地、林地、草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非法采挖戈壁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2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  斌

代检察员 游小英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九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四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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